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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 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可面向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市场介绍。 第十一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中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中资会员的情况。 第十二条 境外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中文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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