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外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中文书面报告:

章程、业务许可、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并购重组活动;

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

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财务严重困难;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采取调查、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和解等措施;

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