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