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定规则和管控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上下联动、逐级细化,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的城镇开发边界。不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市辖区,在市… 第五条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充分利用河流、… 第六条 以规划基期年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框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超大特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 第七条 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含各类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范围… 第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市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时序调控,合理安排投放节奏。 第九条 依据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结构、规划分区管控等要求,结合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平急两用”设…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 第十一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就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需要,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局部优…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或项目规划建设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技术修正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规划编制审批和项目用…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封闭运行,不计入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增量用地规模使用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逐级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基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监测评估、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把地方政府落实城镇… 第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抄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