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或项目规划建设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技术修正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规划编制审批和项目用地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开发边界数据,无需单独报批。

技术修正的相关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