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