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就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说明,将农用地转用和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申请合并报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