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充分利用河流、山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高压走廊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