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以规划基期年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框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超大特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标准的城市,要从严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