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含各类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除国有农(林、牧)场内以及重点项目拆迁配套建设安置居住区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内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细化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优化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城镇开发边界内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