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条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上下联动、逐级细化,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的城镇开发边界。不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市辖区,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