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增量用地规模使用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省、市域范围内各市、县之间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平衡,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省级、市级、县级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落图落位,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落地的空间需求。

预留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落图落位,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或市级局部优化方案,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