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