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第三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第四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发布环境基准。 第六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章 分类

第七条 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与规范,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准数据筛选、模型和推导方法等。 第九条 依据环境基准技术指南与规范,确定不同环境因子的环境基准,具体表现形式为数值、函数式或描述水平。为阐述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须对科学评估的质疑进行分析与解释,争议较大时,可在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进行二次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 科学评估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