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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须对科学评估的质疑进行分析与解释,争议较大时,可在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进行二次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 科学评估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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