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
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