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调研目标环境因子国内外环境基准研究及发布现状,深入理解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

调研与筛选目标环境因子的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数据,包括毒性数据、人体与环境暴露数据、生物富集数据、环境行为数据及流行病学数据等;

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和校验;

对环境基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制订环境基准并编写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