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三条 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