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开展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的实验分析手段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