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