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

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