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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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