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宗教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登记后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司。工作日收到的,当日转交;下班后收到的,次日上班后第一时间转交;公休日、…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第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策法规司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集体审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司(室)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和局机关其他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依照该法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