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受理日期从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自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负责人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