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登记后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司。工作日收到的,当日转交;下班后收到的,次日上班后第一时间转交;公休日、节假日收到的,及时与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联系,双方约定转交时间。

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派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的主要事实、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政策法规司收到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