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