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交有关业务司(室),由有关业务司(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书面答复。送达和答复时限及答复要求从上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