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

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