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