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集体审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司(室)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政策法规司和相关业务司(室)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