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策法规司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