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国家发展改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担国家责、做国家事,根据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组建,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第二十条 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