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情况进行确认,具体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