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