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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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