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