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包括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申报、评估、认定及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 第四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产品加工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创新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国家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专业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业分中心的申报,指导、协调专业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适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业分中心建设重点和申报时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及现场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加强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司局、国家中心、专业分中心代表组成,负责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等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同领域专业分中心代表组成,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同领域专业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单位轮值制度,每一任期为2年。 第十九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促进自身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农业部每2年对专业分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运行高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分中心,给予表彰;对评价较差的专业分中心,提出限期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对专业分中心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给予警告,年度考核情况将作为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业科技项目优先考虑支持专业分中心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发〔2007〕3号)文件进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