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业分中心的申报,指导、协调专业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适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业分中心建设重点和申报时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及现场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