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研发组织体系完整,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具有较完善的技术研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较高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企业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