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的规… 第二条 根据临床需求按疾病领域建立临床研究中心,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 第三条 建设临床研究中心和构建研究网络是整体推进我国医学科技发展和加快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和普及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布局,各临床研究中心要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是临床研究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省级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临床研究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临床研究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 第九条 研究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临床研究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临床研究中心评审程序: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各临床研究中心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临床研…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通过确认的临床研究中心向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学会等每三至五年对临床研究中心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支持临床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临床研究中心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鼓励与国外有关单位在遵守我国相关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ClinicalResearchCenterfor×××”。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2.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3.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