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临床研究中心申报:

各相关医疗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组织填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推荐向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临床研究中心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国家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能够对拟申报的临床研究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同一所大学所附属的医疗机构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份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