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学会等每三至五年对临床研究中心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评估内容重点是临床研究中心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源整合情况、研究成果情况、成果普及推广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服务水平、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