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临床研究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临床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