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各临床研究中心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临床研…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通过确认的临床研究中心向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学会等每三至五年对临床研究中心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支持临床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临床研究中心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鼓励与国外有关单位在遵守我国相关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