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临床需求按疾病领域建立临床研究中心,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