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省级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

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

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临床研究中心所承担的国家医学科技研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