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 第三十四条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 第三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5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