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