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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5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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