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人员;
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